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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住宿不登记宾馆业主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9-10-6 10:12:0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水母网09月20日讯(通讯员 莱公宣)近日,莱州市区府西一宾馆不按照登记入住旅客信息,置安全责任于不顾,致使一名在逃人员逃避机关检查,最终受到警方处罚。

  8月27日,莱州警方在侦破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调查发现朱某兴、贾某玉、任某兴、韩某艳等四名嫌疑人住在府西街某宾馆。在查验四人的住宿登记信息时,却发现该宾馆只登记了朱任二人的信息,没有登记贾韩二人,其中韩某艳系网上在逃人员。后将四人抓获,其中三人被刑事,韩某艳被移交临沂警方。

  经查,宾馆经营者李某凯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给予李某凯罚款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国反法》,机关责令李某凯对宾馆登记管理进行整改,并告知其如有再次违法将面临10万元以上的高额罚款。

  提醒:旅馆业、租赁房屋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经营,不能有“怕麻烦”心理,要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承担起管理责任。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不按登记信息、不管、为违法犯罪提供活动的空间和便利的行为,测试你前世怎么死的轻则将受到罚款,重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反法》,对主管部门及人员处以十万以上的高额罚款。

  《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物质带入旅馆,不予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机关的人员,不向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国反法》第八十六条,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员或者被机关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房屋中介在经营租赁行为时,要如实登记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如实查验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等情况,在办理租住手续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辖区申报租赁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业代理管理租赁房屋的,房屋中介业应履行出租人的义务,遵守有关,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4、房屋中介不得登记和提供出租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信息,不得将房屋介绍、出租给无证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