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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公布十大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16 9:08:3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向社会公布了十大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天山网讯(记者金浩摄影报道)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向社会公布了十大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4月份开始,截止目前,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400余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952户次,检查合同1475份,备案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278份,下发《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格式条款合同行政指导书》39份,立案203起,结案214起,罚没金额65.3万元。

  2013年3月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天山区中山的乌鲁木齐市某通讯维修服务公司存在利用自制维修受理单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违法行为。

  经查:天山区中山乌鲁木齐市某通讯维修服务公司在从事维修手机的过程中,通过与消费者签订《移动电话维修受理单》,作为修机、取机的凭证,该凭证的内容含有“请用户在接到取机通知起一个月内办理取机手续,过期不办,本中心有权自行处理”的字样,截止查获之日,收取维修费用1920元,违法获利100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4月2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天山区新华北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存在利用理财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的违法行为。

  经查:天山区新华北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在其向客户提供、签订的“增强固定收益投资专户2号”、“增强固定收益投资专户3号”的理财产品合同书中,内容含有:“本产品说明解释权归××银行所有”的字样。

  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2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友好北的某超市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自制会员卡排除消费者解释的违法行为。

  经查:友好北某超市有限公司通过给消费者出售“会员卡”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在为消费者有偿提供的会员卡中内容含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新疆××超市集团所有”的字样,截止查获之日,已对外销售会员卡200张。

  该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北的某美容养生会所存在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解释的违法行为。

  经查:北某美容养生会所负责人严某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门门体上,的自行设计制作的海报中内容含有“金秋十月、超值特惠,最终解释权归××美容养生会所”的字样。

  该美容养生会所负责人严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1月18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水区七道湾南的某宾馆存在利用住宿登记表排除消费者解释的违法行为。

  经查:水区七道湾南某宾馆负责人杨某在其经营场所内为顾客开具自行印制的住宿登记表,住宿登记表内容含有“宾馆对存放于房间内的现金、贵重物品的丢失和损坏不负责任”的字样。

  该宾馆负责人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12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水磨沟区南湖南的某餐饮分公司存在利用自制一排除消费者解释的违法行为。

  经查:水磨沟区南湖南某餐饮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有偿发放自行印制的“一”,“一”内容含有“本卡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截止查获之日,该公司已向消费者发放“一”12张,经营额11.5万元,违法获利1.15万元。

  该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5月1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新兴街的某干洗店存在利用洗衣卡排除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经查:新兴街某干洗店负责人董某为招揽生意,向来店的顾客办理洗衣卡业务的优惠活动,在其自行印制有偿使用的洗衣卡背面内容含有:“此卡不兑现、不找零、不退卡,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截止查获之日,董某已为顾客办理300元、500元不同面值的洗衣卡104张,经营额3.4万元,违法获利8119元。

  该干洗店负责人董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5月28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头屯河区中枢北的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解释的违法行为。

  经查: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头屯河区中枢北的售房部内悬挂的“户型示意图”、“鸟瞰图”等店堂告示,内容含有“本案最终解释权归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27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北站公的新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自制购销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查:头屯河区火车西站北站公的新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从事汽车销售过程中,使用自行制定的《商务车购销合同》,该合同内容含有:“如乙方违约不能按时付款提车则预付定金不予返还”的字样,截止查获之日,该公司签订《商务车购销合同》104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2月25日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西山的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利用自制提货专用单排除对方应享有的其他的违法行为。

  经查:西山的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托货运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公司自行制定的《××物流(集团)新疆股份提货专用单》,作为与托运人之间的约定,其“提货专用单”中内容含有:“货到三个月不提者,视为自动放弃货物所有权”的字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局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秋天对应的五行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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