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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苗族婚俗的三种类型(三)

※发布时间:2019-5-18 19:16:0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三、转用型。就是指绝大部分杂居区的苗族基本放弃了本民族传统婚俗,转而借用其他民族的婚俗。由于这些地方的苗族长期受到汉族、土家族的包围与涵化,与这些民族长期相互通婚,加之迁鄂后隐瞒自己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逐渐接受了这些民族的婚俗,了本民族传统婚俗,故将这种类型的婚俗形态称之为“转用型”。这种类型的苗族婚俗在全州各地都存在,主要集中在汉族、土家族、苗族等兄弟共同居住的杂居地区。一般而言,虽然这些地方的苗族不同程度地保存着民族意识,但基本上散失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在风俗习惯上与周边的汉族、土家族差不多,不具备本民族特色。这种类型的苗族婚俗在来凤能找到大量。如,来凤苗寨沟的苗族婚俗已基本上没有本民族特色,转用了汉族、土家族婚俗。婚前,新娘在娘家要哭嫁,一般哭半个月。女方发亲后,流行甩筷子,即一把筷子撒到堂屋里面,一把筷子撒到堂屋外面。甩筷子的民族心理正如土家族哭嫁歌的唱词所言:“手拿筷子十二双,前甩六双婆家发,后甩六双娘家旺。”寓意为娘家留下财气,祝婆家兴旺,亦有希望到婆家早生贵子之意。接嫁妆后要在床上撒葵花子、枣子,喊“瓜子,儿孙满堂;瓜子下地,个个成器”。可见,上述婚俗既包括了土家族婚俗,又包括了汉族婚俗,充分体现了苗族“转用型”婚俗的本质特征。来凤姚、杨等姓氏苗族在结婚时还流行哭嫁、甩筷子、陪十姊妹、陪十弟兄等土家族婚俗,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据调查,我州绝大部分地方的苗族在结婚时都与周边汉族、土家族的基本相同,即在基本程序上与汉族的大致相同,在基本仪式上与土家族的大致相似。这是因为改土归流之后封建者强制推行汉族风俗习惯,使鄂西南地区逐渐融入我国的主流社会之中,各少数民族逐渐采用汉族婚俗的基本程序,形成了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核心的封建包办婚姻,因此苗族原先的婚姻被封建包办婚姻所取代,在婚俗中遵循说媒—订婚—讨八字—娶亲—回门等基本程序,和汉族的基本相同。在具体的仪式中则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家族婚俗的影响,逐渐采用了“哭嫁”、“甩筷子”、“陪十姊妹”、“陪十弟兄”等土家族婚俗。尽管如此,这些地方的苗族并非机械照搬其他民族的婚俗,而是在采借的过程中结合本民族的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使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异,因此有些婚俗在形式上与汉族、土家族的相同,但内涵上却略有差异,具有本民族的特点。可见,尽管这些地方的苗族在婚俗上基本上借用了美女护士也疯狂汉族、土家族的婚俗,可仍然见到本民族传统婚俗的踪迹。

  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苗族婚俗,不仅反映了我州苗族婚俗具有明显的内部差异性,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异性三个典型特征,而且折射出我州苗族传统文化的保存状况和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的真实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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