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食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六期),潍坊潍城经济开发区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通草)、中药饮片(黄芩)、中药饮片(紫苏子),经检测不符合,违反了《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和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和第七十五条、《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之,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的中药饮片(紫苏子)7.7kg;2、违法所得380.5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80.55元。(龙)
潍坊潍城经济开发区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通草)、中药饮片(黄芩)、中药饮片(紫苏子),经检测不符合,违反了《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和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和第七十五条、《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之,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的中药饮片(紫苏子)7.7kg;2、违法所得380.5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80.55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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